“郑州交通事故案件律师”参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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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通事故案件律师”详细介绍
郑州交通事故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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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答:有三种:(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2)交警部门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调解,通过签署调解协议书等形式解决;(3)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未提供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明,对其误工费用是否应予以支持?
答:当事人未提供误工证明,往往存在相应的客观原因,如用工单位出于利益关系还原出具相关证明等。如经释明,当事人仍未就其误工减少的收入提供相应证据的,可视为其就诉请举证不能,不能按其诉请支持其误工损失。但是如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具体从事的行业的,可依照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用;如当事人既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行业的,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等人员,按照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
不同残疾辅助用具配制机构生产的相同型号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均为普及型)价格悬殊,应据何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答:求偿的残疾辅助器具需符合为受害人所必需,对受害人的功能确实起补充作用,且该用具系恢复功能性用具,并能维持基本生活要求(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等标准。对于原告起诉时已经安装的残疾辅助器具,可依其已实际支付的费用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尚未安装的残疾辅助器具或者虽已安装但今后需要更换的残疾辅助器具,应据具体案情依法向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机构询价,该询价结论经依法质证后可作为确定相关赔偿数额的依据。
赔偿权利人为外籍人或港、澳、台同胞,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依何标准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于填平受害人损失的考虑,规定在赔偿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但是,鉴于我国目前尚属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按解释中确定的原则进行处理,由于我国的赔偿义务人负担能力有限,即使考虑其经济能力,也可能出现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实际保护的情形,也会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故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仍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为宜。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主体?
答: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包括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是否属于挂靠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机动车的投保人、机动车的实际受益人,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责任,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各自过错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郑州交通事故案件律师郑州知名律师河南振豫主任律师为大家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当您遇到法律问题时,可直接拨打律师电话进行免费咨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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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答:有三种:(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2)交警部门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调解,通过签署调解协议书等形式解决;(3)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未提供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明,对其误工费用是否应予以支持?
答:当事人未提供误工证明,往往存在相应的客观原因,如用工单位出于利益关系还原出具相关证明等。如经释明,当事人仍未就其误工减少的收入提供相应证据的,可视为其就诉请举证不能,不能按其诉请支持其误工损失。但是如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具体从事的行业的,可依照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用;如当事人既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行业的,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等人员,按照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
不同残疾辅助用具配制机构生产的相同型号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均为普及型)价格悬殊,应据何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答:求偿的残疾辅助器具需符合为受害人所必需,对受害人的功能确实起补充作用,且该用具系恢复功能性用具,并能维持基本生活要求(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等标准。对于原告起诉时已经安装的残疾辅助器具,可依其已实际支付的费用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尚未安装的残疾辅助器具或者虽已安装但今后需要更换的残疾辅助器具,应据具体案情依法向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机构询价,该询价结论经依法质证后可作为确定相关赔偿数额的依据。
赔偿权利人为外籍人或港、澳、台同胞,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依何标准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于填平受害人损失的考虑,规定在赔偿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但是,鉴于我国目前尚属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按解释中确定的原则进行处理,由于我国的赔偿义务人负担能力有限,即使考虑其经济能力,也可能出现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实际保护的情形,也会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故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仍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为宜。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主体?
答: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包括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是否属于挂靠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机动车的投保人、机动车的实际受益人,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责任,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各自过错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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